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5年度,2921號
TPEV,105,北小,2921,2016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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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921號
原   告 林慧津
被   告 紀慧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,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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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