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831號
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
上列原告與被告AMBROCIO AILEN M.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22日 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收文資 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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