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5年度,2744號
TPEV,105,北小,2744,2016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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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744號
原   告 洪吉昌
被   告 蔡文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惟被告設籍於新北市蘆洲 區,有其戶役政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敏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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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