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05年度,2500號
TPEV,105,北小,2500,2016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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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
原   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
被   告 蔡佳恩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 所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、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9 樓,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卷為憑,堪認上址為其住 所,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詠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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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