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20號
上訴人 廖淑真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周倩慧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周倩霈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周阜民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