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訴字,104年度,20號
TPEV,104,北訴,20,2016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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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北訴字第20號
上訴人 廖淑真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    周倩慧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    周倩霈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    周阜民(即周照鵬之繼承人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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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