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461號
TCEV,105,中補,2461,2016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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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461號
原   告 吳驊倫
被   告 易廷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廷芳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7,800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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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