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446號
TCEV,105,中補,2446,2016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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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
原   告 廖楚明即宏奇企業管理顧問實業社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怡
  蘋、黃錫威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),
 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  6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
  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
  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31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3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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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