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420號
TCEV,105,中補,2420,2016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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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420號
原   告 艾魔豆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友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沅樸創意設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66,97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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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沅樸創意設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艾魔豆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