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342號
TCEV,105,中補,2342,2016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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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
原   告 里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秀鑾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曉櫻即樂活
  棧有機生活館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)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  103,74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
 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,原告應於收
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  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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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里得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得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