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
原 告 張辰伊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