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272號
TCEV,105,中補,2272,2016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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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
原   告 張辰伊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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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