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250號
TCEV,105,中補,2250,2016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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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250號
原   告 吳達奎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蔡鳳嬌、林
  展帆即林龍男林相君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0
  0000號)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  臺幣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5,850元,
 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
  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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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