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45號
原 告 陳順斌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傑即私
立雅音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
字第2154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70,80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,88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本件尚應補
繳1,38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