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
原 告 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
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皇錕、張朱杏、黃清
章、謝梅鳳、黃金枝、徐秀美、陳美嬪、熊靖宇、宋文光、陳明
傑、林佾記、李阿葉、鄧李麗珠、賴麗華、鄭公雄、陳三妹、陳
俊松、陳政中、邱瑞峰、蔡秋霞、陳禎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分別向上開被告各別
請求,本件係可分之債,其裁判費各別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,569元(詳如附表所示),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,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如數補繳59,569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晴芬
附表:幣值單位:新臺幣/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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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訴之聲明│ 被 告 當 事 人 │原告請求給付金額│應繳裁判費 │備記 │
│號│ │ │即訴訟標的金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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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 一 │陳皇錕 │ 141,533元│ 1,55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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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 二 │張朱杏 │ 31,286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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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 三 │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│ 2,471,299元│ 25,552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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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 四 │黃清章 │ 21,638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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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 五 │謝梅鳳 │ 21,638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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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 六 │黃金枝 │ 26,256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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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 七 │徐秀美 │ 18,461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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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 八 │陳美嬪 │ 29,750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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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 九 │熊靖宇 │ 31,786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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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│ 十 │宋文光 │ 38,083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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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│ 十一 │陳明傑 │ 138,086元│ 1,44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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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│ 十二 │林佾記、李阿葉、鄧李麗珠│ 54,586元│ 1,000元│ │
│ │ │、賴麗華、鄭公雄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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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│ 十三 │陳三妹、陳俊松、陳政中 │ 1,828,234元│ 19,117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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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│ 十四 │邱瑞峰 │ 8,851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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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│ 十五 │蔡秋霞 │ 26,587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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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│ 十六 │陳禎元 │ 14,314元│ 1,000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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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│ 59,659元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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