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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05年度,2195號
TCEV,105,中補,2195,2016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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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
原   告 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
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陳皇錕張朱杏、黃清
章、謝梅鳳黃金枝徐秀美陳美嬪熊靖宇宋文光、陳明
傑、林佾記李阿葉鄧李麗珠賴麗華鄭公雄陳三妹、陳
俊松、陳政中邱瑞峰蔡秋霞陳禎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分別向上開被告各別
請求,本件係可分之債,其裁判費各別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9,569元(詳如附表所示),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,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如數補繳59,569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附表:幣值單位:新臺幣/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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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訴之聲明│ 被 告 當 事 人  │原告請求給付金額│應繳裁判費 │備記   │
│號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即訴訟標的金額 │      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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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 一  │陳皇錕         │    141,533元│   1,55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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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 二  │張朱杏         │    31,286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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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 三  │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│   2,471,299元│  25,552元│     │
│ 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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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 四  │黃清章         │    21,638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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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 五  │謝梅鳳         │    21,638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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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 六  │黃金枝         │    26,256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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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 七  │徐秀美         │    18,461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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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 八  │陳美嬪         │    29,750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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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 九  │熊靖宇         │    31,786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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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│ 十  │宋文光         │    38,083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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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│ 十一 │陳明傑         │    138,086元│   1,44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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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│ 十二 │林佾記李阿葉鄧李麗珠│    54,586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│ │    │、賴麗華鄭公雄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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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3│ 十三 │陳三妹陳俊松陳政中 │   1,828,234元│  19,117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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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4│ 十四 │邱瑞峰         │     8,851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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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5│ 十五 │蔡秋霞         │    26,587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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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6│ 十六 │陳禎元         │    14,314元│   1,000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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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     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數額│  59,659元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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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