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執行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聲字,105年度,178號
TCEV,105,中簡聲,178,2016103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78號
聲 請 人 呂承穎
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4,167元後,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部分,於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、和解、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,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,法院依必要情形,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,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,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。二、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 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,僅為十萬元,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。惟執行標 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,其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,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,故訴訟標的之價 額,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。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659號、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民事裁定要旨及最高法院91 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參照。
三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陳 寬益間105年度司執字第1140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(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 所查封之動產(詳如附表所示;以下合稱系爭動產),為聲 請人所有,相對人誤認系爭動產為債務人陳寬益所有而查封 ,已侵害聲請人對於系爭動產之所有權,聲請人現已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,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。 經查:
㈠經查: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執本院核發之97執字第00000



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向債務人彭玉珠陳寬益之財產於 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3,236元之本金及利息為強制執 行,經本民事執行處受理而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,並 於105年10月21日查封系爭動產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 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聲請人係以其為系爭動產並非債務人陳 寬益所有,現已提起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,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受理審理中,經核屬實。是聲請人以上 開事由,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㈡本院審核系爭執行事件案卷結果,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雖為783,236元,然聲請人請求排除系爭強行事件之 系爭動產市價未逾10萬元,是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高於 聲請人所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動產價值,則相對人因停 止執行所受之損失,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系爭執行 事件就系爭動產之價值10萬元定之,並以相對人遲延收取系 爭執行事件債權之期間內,依債權數額法定利率即年息5%利 息之損害。
㈢再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依其訴訟標的金額 應適用簡易程序,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 ,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,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,其期間 可推定為2年10個月(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 規定,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、民事第二 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),依此計算,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 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14,167元【計算式:10萬 元×5%×(2年+10/12)=14,167元(元以下4捨5入)】, 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14,167元為適當。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
法 官 許惠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物品名稱 │ 數量/單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SAMPO電視 │ 1台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音響組(含錄音機、喇叭2個、金嗓DVD)│ 1組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冷氣機HERAN(1對2) │ 1組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平板電腦AMOi(含主機inphic) │ 1台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電腦BenQ(含主機IBM) │ 1組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冰箱(TATUNG TR-100s) │ 1台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沙發椅 │ 1座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小椅子 │ 1只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 傳真機brother │ 1台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