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5年度,2260號
TCEV,105,中簡,2260,2016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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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5年度中簡字第2260號
原   告 林安裕
被   告 張育碩
      林媺倩
      張清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林媺倩張清棋於民國104年7月26日邀同被 告張育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,向原告承 租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 租賃期限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,租金為每月 新臺幣(下同)19,000元,應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,詎被告 未給付104年9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之租金,扣除被告已給 付3,000元,被告仍積欠原告租金206,000元,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本件債 務尚有糾葛。
四、原告主張上揭事實,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在卷為憑,核 屬相符,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具 體爭執,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。至於被告雖稱本件債務尚 有糾葛,惟被告既未明確舉出抗辯事由,所稱洵無可採。從 而,原告依租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6,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爰引用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,210元(即裁 判費)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
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捷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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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