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5年度,2224號
TCEV,105,中簡,2224,2016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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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5年度中簡字第2224號
原   告 林佳宏 
被  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
訴訟代理人 簡碧柳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,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(下稱 系爭支票)。詎屆期提示,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 理由退票,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又原告並 非自被告處直接取得系爭支票,且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,被告與訴外人林明福(下稱林明福)間之借貸關係與原告 無關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,但被告係因周轉不靈 ,而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及同年9月30日向林明福借貸 新臺幣(下同)52萬元及60萬元,因而簽發如附表編號2-5 所示之支票5紙交予林明福,然林明福實際上僅交付1,038,0 00元之借款予被告,而自行扣除利息82,000元,又林明福更 向被告收取高達年息38%之利息;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,被 告不知道林明福竟持系爭支票轉向原告調錢。此外,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支票面額為12萬元,但林明福實際上並未交付 上開借款給原告,現在被告公司也已經倒閉了等語,資為抗 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 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票據行為,為不要因行為,執票人不負 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,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 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,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(最高 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例無旨參照);再者,票據 行為為不要因行為,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, 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



取得,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,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28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6紙為證,被告亦不否認簽發系爭支票,堪認原告主 張屬實;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,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,難認被告所辯為真;況被告既未能舉證原告係惡意或 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,縱認被告前揭抗辯 屬實,仍不得以其與林明福間之借貸糾紛之事由對抗原告。 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依票據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,並就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請求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,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 ,附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 付款人 │發票人 │票面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(即│
│號│(民國)│ │ │ │ │提示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104年10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120,000元 │104年10月15日 │
│ │月15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104年10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320,000元 │104年11月2日 │
│ │月31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104年10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200,000元 │104年11月2日 │
│ │月31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104年11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300,000元 │105年6月2日 │
│ │月25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│104年11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200,000元 │105年6月2日 │
│ │月30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│104年11 │NA0000000 │合作金庫商│謄達營造│100,000元 │105年6月2日 │
│ │月30日 │ │業銀行南台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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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