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05年度,2162號
TCEV,105,中簡,2162,2016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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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
原   告 陳萬貴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博芮
      宋郁明
被   告 陳萬選
      陳萬華
      陳萬棟
      陳萬興
      陳永濂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晴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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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