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162號原 告 陳萬貴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博芮 宋郁明被 告 陳萬選 陳萬華 陳萬棟 陳萬興 陳永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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