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耕南
一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月香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以上訴狀表明對於
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上訴
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上訴聲明記載欠明,是上訴人應具
狀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(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,或僅就原判
決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服),並提出繕本1份。
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【如就原判決不利上
訴人之部分均上訴,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39,62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;如僅
就原判決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服,則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
金額為1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】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