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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5年度,2872號
TCEV,105,中小,2872,2016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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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
原   告 東海羅曼羅蘭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翠紅
被   告 曾義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 號,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卷可按,依民事訴 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是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惠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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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