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5年度,2540號
TCEV,105,中小,2540,2016101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中小字第2540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
被   告 蔡憲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
月0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,116元,及其中新臺幣41,619元自民國105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暨其中新臺幣48,497元自民國105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