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5年度,2282號
TCEV,105,中小,2282,2016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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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中小字第2282號
原  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
      謝芳璟
被   告 趙玉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,963元,及自民國9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1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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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