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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5年度,2080號
TCEV,105,中小,2080,2016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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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5年度中小字第2080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
      鄭資華
被   告 陳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93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、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2、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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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