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88號
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
被移送人 王文熙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
國105年10月15日以鐵警中分偵字第1050006288號移送書移送審
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文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。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㈠、時間:民國105年10月11日19時4分許。㈡、地點:臺灣鐵路管理局第139車次自強號列車第9至10車門門 口處座位。
㈢、行為:於上揭時、地,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。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㈠、被移送人王文熙於警詢時之自白、臺灣鐵路管理局第139車 次列車長(真實姓名詳卷)於警詢時之證詞。
㈡、經警察當場查獲,並有現場紀錄、139車次車票影本、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各1張、照片3張、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內含強 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資佐證。
三、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 有,此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,並為供被移送人上開 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,併予沒入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士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
附錄法條: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