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35號
聲 請 人 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朝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栗佳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相對人栗佳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法 官 傅曉瑄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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