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8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
被 告 林欣潔
林裕恩即林政文之繼承人
被告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林裕恩即林正文之繼承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裕恩即林政文之繼承人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,係屬明顯誤繕,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法 官 傅曉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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