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楊鍾勇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000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:上訴人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8 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竹北簡易庭(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路00
0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法 官 傅曉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