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東簡字,104年度,156號
CPEV,104,竹東簡,156,2016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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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6號
上 訴 人即
原   告 楊鍾勇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000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:上訴人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8 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竹北簡易庭(新竹縣竹北市縣○○路00
0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傅曉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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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