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德亮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劉茂堂
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
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
複代理人 陳穌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茂堂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
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第二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: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5 年8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迄今 仍未繳納,有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,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
法 官 傅曉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