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戴怡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叁拾捌萬零捌拾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戴怡婷分別於㈠民國095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
額度最高以150000元整為限,按年息18.25%固定計算之利
息,每月結算乙次,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(為實
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)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
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,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債
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
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.00%計付,立有現金卡申請
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;㈡於094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
額度25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為
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
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
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,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
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
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
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80085元整
,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
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,
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
及違約金。(釋明文件:電腦催收畫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
繳款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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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戴怡婷 │自民國950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150000│ │2月5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戴怡婷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230085│ │9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戴怡婷 │自民國09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30085│ │0月2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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