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63號
KMDV,105,司促,1063,20161021,1

1/1頁
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
債 權 人 凌麗如
債 務 人 劉家伃
      劉靖婷
一、債務人劉家伃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
  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104年12月9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劉靖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
  權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佰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105年9月29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
  狀及民事陳報狀)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 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  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鴻源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