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
犯罪嫌疑人 張功伯
犯罪嫌疑人 左靜
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聲請扣押犯罪
嫌疑人等之財產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財產准予扣押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得沒收之物,得扣押之;為保全追徵,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,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、第2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 裁定之必要時,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、 第2款之事項,並敘述理由,聲請該管法院裁定;司法警察 官認有扣押之必要時,亦得依上開規定,報請檢察官許可後 ,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,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、 第2項,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案犯罪嫌疑人張功伯、左靜共同基於非銀 行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,自民國101年間某日起 在金門地區,從事新臺幣(下同)及人民幣之地下匯兌,復與 陳桂立、張日昇、林柄在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,自105年5月間某日起,受詐騙集團車手陳桂立所託 ,領取詐騙集團使用以詐欺金錢之資鈞豪郵局帳戶內670萬 3600元、李增照郵局帳戶內531萬9900元、陳筱柔郵局帳戶 內613萬7877元,領取後以犯罪嫌疑人左靜申辦之大陸地區 銀行帳戶進行網路轉帳,匯兌洗錢賺取價差。另接受張日昇 、林柄在等人所託,將詐欺犯罪所得400多萬贓款兌換成人 民幣進行洗錢,將贓款以地下匯兌方式匯給大陸犯罪集團, 於每星期五進行結算弁利。如附表所示、第三人陳筱柔、張 明雪、張雅琪、李增智、黃彩蓮、陳恆志之財產,為其等犯 罪所得暨變得之物、一部不能沒收而追徵其價額之物,乃依 法聲請扣押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案犯罪嫌疑人張功伯、左靜等人,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、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,犯罪所得未 逾1億元,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 、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等罪嫌,聲請人認有扣押犯 罪嫌疑人張功伯、左靜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,以保全沒收 與追徵之必要,由聲請人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,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聲請
書暨所附資料、筆錄等(依偵查不公開,爰不於此詳細載明 ),尚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, 裁定如主文。
至如聲請書第伍點「扣押標的」欄所示第三人陳筱柔、張明 雪、張雅琪、李增智、黃彩蓮、陳恆志等人所有之財產,聲 請人固載明於聲請書第伍點「扣押標的」欄內,惟聲請人於 本案並未將第三人陳筱柔、張明雪、張雅琪、李增智、黃彩 蓮、陳恆志等人列為應受扣押裁定之人,是此部分應予駁回 。
四、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105年10月11日下午6時止,逾 期不得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梨香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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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金融機構 │ 帳 號 │ 戶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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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臺灣土地銀行 │000000000000號 │左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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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永豐商業銀行 │000000000000000 │左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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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金門漁會 │00000000000000號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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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│00000000000000號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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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永豐商業銀行 │00000000000000號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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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元大商業銀行 │00000000000000號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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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兆豐商業銀行 │00000000000號 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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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金門信用合作社 │0000000000000號 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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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臺灣土地銀行 │000000000000號 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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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臺灣土地銀行 │000000000000號 │張功伯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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