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05年度,380號
CCEV,105,潮簡,380,2016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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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5年度潮簡字第380號
原  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
被   告 周玉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1 月6 日與伊銀行(原名萬泰銀 行)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依約定,被告得以伊銀行 發給之現金卡,於伊銀行核准之額度即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內,使用各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機器借用現金或轉帳, 並應按週年利率18.25 %逐日計付利息,如未於繳款期限前 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者,則改按週 年利率20%逐日計付利息(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,被告 於104 年9 月1 日起適用週年利率15%)。被告自貸款核准 後,陸續動支數筆款項,惟自96年2 月9 日起即未再繳款, 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伊銀行本金10 0,609 元未清償。則伊銀行自得依兩造間所訂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,請求被告給付伊銀行100,609 元,及自96年2 月 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之計算之利息 ,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 之利息等情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三、本件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、協 議書、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、交易記錄一覽、交易紀錄表、 利息試算表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 第4-12頁)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自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所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



約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即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、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勝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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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