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04年度,461號
CCEV,104,潮簡,461,201610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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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潮簡字第46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肇鄉
      賴毓榮
      賴康禾
      賴毓達
被上訴人即
原   告 宋福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
5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008元(計算式:56.68 600 =
34008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月  4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
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勝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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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