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2號
原 告 賴永堂
兼訴訟代理人 賴永裕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
被 告 王鐤栢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
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
複代理 人 陳怡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