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
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
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明輝即速達企業社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