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宏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孟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贊峯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70號給付服
務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9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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