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05年度,244號
SDEV,105,沙簡,244,201610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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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 亞麗灣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呂緯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品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給付票
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3,673元(計算式:1,205,688
+367,985=1,573,673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963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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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麗灣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