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亞麗灣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呂緯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品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給付票
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3,673元(計算式:1,205,688
+367,985=1,573,673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963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何世全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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