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05年度,33號
CDEV,105,橋補,33,2016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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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橋補字第33號
原  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義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29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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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