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
聲 請 人 鄧昱永
鄧楨永
兼上列二人
代 理 人 張文雅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責修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,134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