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補字,105年度,6號
CDEV,105,橋司補,6,2016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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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
聲 請 人 鄧昱永
      鄧楨永
兼上列二人
代 理 人 張文雅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責修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
 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3,134
 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
  0 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 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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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