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04年度,2206號
CDEV,104,雄簡,2206,2016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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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雄簡字第22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彥廷
訴訟代理人 江盛洲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練文琪
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
頭簡易庭民國105 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75,7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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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