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05年度,1503號
TYEV,105,桃小,1503,2016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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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桃小字第1503號
原   告 林尚德
被   告 卓建宏即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」,又「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被告之組 織類型為獨資,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臺南市○區○○街 000 巷00號1 樓(同獨資負責人卓建宏之戶籍地址),此有 被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卓建宏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 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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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