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物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調字,105年度,513號
TYEV,105,桃司簡調,513,2016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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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5年度桃司簡調字第513號
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若瑄楊超文間聲請調解返還所有物等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李若瑄至民國105 年10月17日止 ,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75,462 元及其利息未清償。經查, 相對人李若瑄竟於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點,將其所有門牌桃園 市○○區○○街000 ○0 號2 樓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 )移轉予其夫即相對人楊超文,相對人李若瑄之移轉行為與 其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點具有密接性,又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 是否為真實或其等間是否有買賣會金交付之情況涉聲請人得 否聲請撤銷其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之債權及物權行為,為此聲 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楊超文應將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登記予以 塗銷,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李若瑄名下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係認相對人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、物權 行為有害及其債權,而主張撤銷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、物權 行為,並請求相對人楊超文將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登記予以銷 銷,核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。惟民法第244 條乃撤銷訴權,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,為一形成 之訴,應以形成判決為之,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。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 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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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