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股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04年度,1314號
TYEV,104,桃簡,1314,2016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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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
上 訴 人 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
被 上訴 人 徐文錟
      邱鎂鈴
      廖伊婷
      廖資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5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14,53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347
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若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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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