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原桃簡字,104年度,9號
TYEV,104,原桃簡,9,2016102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原桃簡字第9號
原   告 徐沅廷
訴訟代理人 徐宗瑋
被   告 林丁玉花
      郭碧色
      楊吳阿李
      陳廷致
被   告 江泳嫻

訴訟代理人 温忠良
被   告 林素嫣
被   告 高仁勇
訴訟代理人 張淑娃
被   告 徐寶雲
      徐寶玲
被   告 游添旺
訴訟代理人 簡秀寶
      游玉葉
被   告 張金全
被   告 林燕忠
訴訟代理人 梁冰霞
被   告 吳鵬搏
被   告 林秀珠
訴訟代理人 張台生
被   告 許玉卿
被   告 宋長雄
訴訟代理人 陳連菊
被   告 李元生
被   告 游鳳嬌
訴訟代理人 林壽昌
被   告 許明哲
被   告 余瑛珠
訴訟代理人 邱仙雲
被   告 邱忠信
      邱天賜
      俞賴秀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上
午9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凡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