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桃簡字第9號原 告 徐沅廷訴訟代理人 徐宗瑋被 告 林丁玉花 郭碧色 楊吳阿李 陳廷致被 告 江泳嫻兼訴訟代理人 温忠良被 告 林素嫣被 告 高仁勇訴訟代理人 張淑娃被 告 徐寶雲 徐寶玲被 告 游添旺訴訟代理人 簡秀寶 游玉葉被 告 張金全被 告 林燕忠訴訟代理人 梁冰霞被 告 吳鵬搏被 告 林秀珠訴訟代理人 張台生被 告 許玉卿被 告 宋長雄訴訟代理人 陳連菊被 告 李元生被 告 游鳳嬌訴訟代理人 林壽昌被 告 許明哲被 告 余瑛珠訴訟代理人 邱仙雲被 告 邱忠信 邱天賜 俞賴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上午9 時40分,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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