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05年度,359號
SYEV,105,營簡,359,2016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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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營簡字第359號
上 訴 人 朱文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玲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玉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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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