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05年度,11號
SYEV,105,營簡,11,2016101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5年度營簡字第11號
原   告 黃昭峯
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
複代理人  尤沛沄
被   告 尤金和
      黃英崑
      黃泰崗
      黃宏旭
      黃致穎
      黃怡仁
      黃文彥
      黃鴻祥
      黃陳清子
上列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黃怡儒 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六樓之1
被   告 黃阿芬  住臺南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4
            樓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兼前列十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文調  住臺南市六甲區中社14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被   告 黃東宏 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6分,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玉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