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聲字,105年度,151號
PCEV,105,板聲,151,2016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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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李沅融
相 對 人 晨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建志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,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,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民 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以105年 度板簡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,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 費用。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(計算式:裁判費新臺幣10,999元,聲 請人漏列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附此敘明)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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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晨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