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5年度,604號
PCEV,105,板簡,604,201610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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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0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璧鐘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詹晟沅
      黃明沙
      邱順樹
      陳泰郎
      洪嘉靜
      張哲雄
      林鑽勳
      盧姵璇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
複 代 理人 劉依伶律師
      廖珮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晟沅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
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
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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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