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板簡字第3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陳治平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武棋
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
尤彰澤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5日送達上訴人,而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等情,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、本院板 橋簡易停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,是其上訴顯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