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5年度板簡字第1465號
上 訴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吉富(原名謝秋田)即金帥服裝行間清償
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
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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