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05年度,1405號
PCEV,105,板簡,1405,20161018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板簡字第1405號
上 訴 人 吳俊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景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壹拾萬零壹佰捌拾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
巷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解惟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